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78-83号裁决书公告(受送达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05-1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强、董春艳、李丽娜、唐艳红、周青、王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78-8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一楼108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78号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28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0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79号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8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285.71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80号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811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00元。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81号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58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00元。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82号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88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0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烟劳人仲案字(2020)第83号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755.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886.59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以上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以上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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