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外出与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对我委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已公告开庭的案件及2020年2月11日之后开庭案件,如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二、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建议当事人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再提起仲裁申请。
三、如确需提起仲裁申请的,建议当事人通过“爱山东潍坊人社服务”掌上办事平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网上立案。
四、拟近期到本委递交答辩书、反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建议采用邮寄方式办理。联系地址为: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2号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如有政策咨询,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8583999、8587111。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