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外出与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委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委原定于2020年2月1日安排的庭审、质证等仲裁活动全部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相关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保持通讯畅通。
二、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开庭案件,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除双方均坚持不改期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已公告开庭的案件及2020年2月10日之后开庭案件,如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建议当事人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再提起仲裁申请。
五、如确需提起仲裁申请的,建议当事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青岛人社APP、微信关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办事大厅“劳动仲裁”办理预立案申请。
六、如有政策咨询,可拨打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拨打本委业务咨询电话82669736。
七、拟近期到本委递交答辩书、反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建议采用邮寄方式办理。
邮寄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三路3号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八、本委原则上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请当事人及代理人准确填写相关送达信息。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