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858号-第861号(受送达人:平度市洪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2020-01-1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平度市洪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瑞峰、王秀娥、许安强、谷祥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858号至第861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莱州市光州东街205号西一楼立案庭)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858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一、确认申请人王瑞峰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瑞峰2018年3月至5月工资17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859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一、驳回申请人王秀娥要求确认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二、驳回申请人王秀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至5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860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一、确认申请人许安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许安强2018年3月至5月工资17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86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一、确认申请人谷祥保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谷祥保2018年3月至5月工资17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特此公告

                            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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