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马艳玲、王俊海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威环劳人仲案字(2019)第75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马艳玲:1、支付2019年4月至11月9日期间工资34881元;2、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8747元;3、支付经济补偿59459元;4支付防暑降温费1120元。王俊海:1、支付2019年4月至11月9日期间工资31427元;2、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940元;3、支付经济补偿25713元;4支付防暑降温费112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09时在威海市环翠区杏花西街一号204室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