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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徐永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环劳人仲案字〔2019〕33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9月9日上午9时在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