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天兴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风):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琳琳诉你单位工资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乳劳人仲案字[2018]第556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你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