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奇力饲料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玉升诉你单位及高密市顺一养猪专业合作社劳动工资纠纷案(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27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高密市康成大街东首299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09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27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1、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玉升支付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6月26日剩余工资叁仟肆佰圆整(¥3400.00)、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捌仟肆佰圆整(¥8400.00),上述款项共计壹万壹仟捌佰圆整(¥11800.00)。2、驳回李玉升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