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概念机械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葛福军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坊劳人仲案字〔2019〕第90号仲裁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坊劳人仲案字〔2019〕第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自2019年3月8日起,葛福军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二、你单位支付葛福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70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7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00元,共计人民币406908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上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