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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树江诉你单位工伤赔偿纠纷案(高劳人仲案字【2018】第81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李树江的仲裁请求为:1、李树江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你单位支付李树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9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752元,合计174022元,扣除垫付医疗费33000元,还应支付141022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7月19日下午2时在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高密市康成大街东首299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06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前,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