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治保障 升级标准体系 山东省调解仲裁制度创新奏响更强音

2019-04-0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年来,山东省狠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工作主线,突出法规制度建设,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规制度体系,调解仲裁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提升。

以地方立法 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实现重要突破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法规进一步夯实了山东省调解仲裁工作的法治基础。

建立多元处理格局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协调、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强调人社部门的指导职责,强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调解工作依法指导和督促的部门职责,努力打造三方为主、多方参与的纠纷化解机制;强调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对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协助义务和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义务,积极构建部门协同办案和困难群体权益保障机制。

完善协商调解机制

《条例》创新建立协商制度,规范协商调解程序,倡导柔性化解纠纷。鼓励自主协商,强化先行调解和主动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规范仲裁受理范围

《条例》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予以明确,与“一法两规则”有效衔接,实现了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全覆盖。

优化仲裁办案程序

《条例》通过规范代理人资格、统一裁审受理程序、补充规定仲裁中止和终结情形、创新规定公告送达载体和时限、特别规定简易案件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完善办案机制,优化办案程序,合理配置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充分发挥仲裁高效快捷制度优势。

提升队伍服务水平

《条例》要求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建立调解员工作补助和仲裁员办案补助制度,稳定专业队伍,激发工作积极性,提升队伍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以制度创新 促进调解仲裁优势全面发挥

山东省立足创新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积极建立健全调解仲裁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取得显著成效。

调解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

先后制定印发了仲裁简易办案规则、证据规则、调解仲裁建议制度、仲裁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调解工作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文件,形成了较完整的调解仲裁制度体系。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明确建立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制度,提升了队伍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仲裁办案指导进一步强化

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制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升调解仲裁办案规范化水平。坚持每年编印一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选编》,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2012至2017年,全省调解仲裁机构共受理争议42万件,仲裁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

调裁审衔接更加顺畅

推动各地普遍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将辖区内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络指导包干到人。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了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完善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重大争议沟通预警等工作机制,创新规定了委托查证制度和劳动人事争议派驻法庭制度。2017年全省各级仲裁机构与法院联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20余次,开展疑难问题研讨百余次,有力地促进了裁审衔接,全年仲裁终结率达75%左右,仲裁案件进入法院的改判率控制在5%以内。

以标准化建设 引领调解仲裁服务转型升级

坚持“试点引路、示范带动、逐步推开、全面覆盖”的发展思路,在调解、仲裁两个系统分别开展了标准化工作探索。

着力提升仲裁院建设标准化水平

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了示范仲裁院和标准化仲裁院创建活动,全省市县两级共105家仲裁院先后被评为示范仲裁院、标准化仲裁院。各级仲裁组织机构标准化、仲裁办案精准化、人员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规范化和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加强专业性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

目前,全省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基本实现“六规范、五上墙”。同时,先后在200余家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开展了四批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标准化水平。

创新开展调解仲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2017年起,启动调解仲裁系列地方标准制定工作。2018年3月,正式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三项地方标准,形成了纵向贯穿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全过程,横向覆盖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场所设施、人员管理、信息化等全方位的调解仲裁地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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