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国华):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丁福明诉你单位工资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乳劳人仲案字〔2017〕第123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