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辉、张磊 2人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19〕41、4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自收到非终局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收到终局裁决书之日起30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