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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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少华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109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工资977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提成3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工资65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5月30日10时在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24房间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