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化解纠纷 做好劳动争议灭火器

2023-12-0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情摘要】

甘某至某运输公司从事大货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甘某工资为固定工资4000元/月,某运输公司未给甘某参加工伤保险。甘某2020年12月6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致伤。2021年1月27日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甘某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2021年7月15日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甘某与某运输公司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双方于2021年5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甘某主张合同中载明的工资数额4000元/月系单位利用管理优势后期添加的,某运输公司亦未给甘某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甘某实际工资为固定工资8000元/月,某运输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甘某其中的4000元,另外4000元通过签字领取现金方式支付甘某。结合当地大货司机的平均工资水平,且有多名离职同事可以作证,可以证明某运输公司称甘某工资为4000元/月与实际工资水平不符,某运输公司应按照8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某运输公司主张其仅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甘某工资4000元/月,从未通过现金发放甘某工资,某运输公司的离职员工与甘某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均不应采信。甘某未提交某运输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证据。

【调解过程】

分而处之,各个击破。做好群众工作既要讲原则,更要讲感情,做调解更多时候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规,要设身处地的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尽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当甘某、某运输公司领取开庭通知时,我们就开始了调解工作,分别与他们沟通,收集信息,熟悉案情,了解当事人的心里预期,找准他们之间争议的误区和症结。同时,我们也会运用之前已经调解的相似案例给当事人进行分析,对症下药,各个击破。甘某了解其仲裁请求想要得到仲裁委全部支持的难度后,表示愿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但目前双方心里预期的金额差距仍然较大。这种情况下我们先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庭下沟通协商,劝导双方应互相尊重,换位思考,不要激化矛盾,给双方一段时间咨询和考虑的时间。

张弛有度,抽丝剥茧。一段时间后,我们再次电话联系甘某和某运输公司组织调解,在这过程中我们会主动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而不是急于表态,并对他们没有过错的方面予以充分肯定,以消除彼此之间的戒备心理,有利于创造和谐的调解气氛。甘某主要问题是因工负伤,在经济上比较难以做出让步。而对企业来说,虽然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时候让企业也很无奈,所以我们进行调解时不仅仅机械地执行法律法规,在沟通调解的过程中指导企业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在进行利弊分析时,也会注意采用“先扬后抑”方法,先肯定他们的主张权利的行为,然后才会对其要求中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再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否定。只有熟练掌握政策,答复政策才会有底气,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

把握时机,一锤定音。庭审前,对甘某和某运输公司做最后一次调解工作,三方面对面真诚地交谈,实打实地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引导他们换位思考。通过听、谈、查等方式摸清双方的调解思路和真正“底线”,在庭前双方质证证据环节,明确甘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某运输公司存在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情形,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甘某月工资为4000元/月的情况下,甘某的仲裁请求要得到全部支持比较困难。某运输公司经济效益较好,支付甘某的工伤待遇亦无压力,但是担心发生连锁反应,对单位产生负面的影响。在把握住甘某和某运输公司真实心理,预见当事人对调解的接受能力后,寻找调解的最佳切入点,适时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调解意见,最后双方约定在协议中加入甘某对具体事项的保密义务,某运输公司愿意支付甘某相应的待遇。     

【调解结果】        

某运输公司按照55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

【案例点评】

一般来讲,劳动争议案件是以工资、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为主,个人情感、情绪经常会参杂其中,首次接触案件时,先确定争议事项是否能够调解。当双方差距较大但仍有调解可能的情况时,最开始我们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先自行进行庭下沟通协商,直接参与调解看似更积极主动,但会因为缺乏了解信任,太过主动调解,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劳动者会认为仲裁员偏向企业,企业又会任务偏袒劳动者。

调解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藏着掖着和稀泥,否则容易导致调解成功后反悔,引发新的矛盾。本案中,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规定,甘某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某运输公司通过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其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甘某工资,且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为证,甘某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甘某称其工资系通过银行打卡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发放工资的主张不成立。但甘某从事的大货车司机工作在当地工资水平实际较高,与双方约定的4000元/月确有不符。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大多数劳动者还是希望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这样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适用调解,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能享受到的权利与要履行的义务后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的,仲裁委会及时依法的进行裁决,必要时做出终局裁决,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崇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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