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权利:
(一)申请人有申请、变更和撤回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有答辩、反申请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三)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四)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五)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六)在争议案件裁决之前,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九)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有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义务:
(一)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二)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三)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四)有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