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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后非正常离职人员试点期间社保缴费处理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23

2015年我省养老保险改革规定:退回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这一规定初衷是为了让参加试点缴费的人员不吃亏,但未考虑改革后因“开除、辞职、刑事处罚等原因”非正常离开行政事业单位的情况,对这部分人的个人缴费也只能做退费处理,实际缴费的时间也不算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致使部分年龄接近退休的人即使再就业或自谋职业缴纳社保,也无法达到15年的缴费时间,无法办理退休。这部分人已年老体衰,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老无所依成为社会家庭的包袱,成为社会的弃儿。 建议:对改革后非正常离开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尊重其参加试点缴费的权益,可不退回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回复列表

回复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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