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简易注销社保联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4〕1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企业简易注销社保联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管理处)
山东省“企业简易注销社保联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效能,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鲁政发〔2024〕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社保联检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企业注销行为,在不增加简易注销提交材料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注销联动服务机制,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排查服务前移至企业发布注销公告阶段,及时告知企业处理社会保险欠费,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二、主要任务
打通业务系统,公告信息自动推送。拟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系统将信息实时推送至社保、税务信息系统。社保系统自动核验,对有社会保险欠费的企业纳入待核实名单。
(二)开展信息核实,提醒企业清缴欠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查看进入待核实名单的企业是否清缴完毕社会保险欠费、是否偿还先行支付待遇,对未清缴、未偿还企业进行提醒告知;对已完成清缴、偿还的企业,系统自动判定移出待核实名单。各级税务部门在核实相关涉税情况的同时,核查社会保险费清缴情况。
(三)反馈异议信息,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对经提醒,仍未进行社会保险欠费清缴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于该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当日24时自动提出异议信息,异议信息同步传输至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流程终止。
(四)存在异议信息,可申请办理普通注销。对于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后续可通过普通注销流程办理。
三、工作安排
(一)总结试点经验,确定实现路径(11月25日前)。总结试点市业务运行、系统功能等方面经验做法,开展业务研讨,提出完善升级建议,确定系统开发方案,对接信息系统开发需求。
(二)开发信息系统,开展联调测试(12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开发、改造信息系统,进行系统对接,组织部分市开展联调测试,完善系统功能,部署系统上线。
(三)开展业务培训,全省组织实施(12月底前)。编写系统操作手册和工作指南,开展业务操作培训,各级正式组织实施。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及时发现、梳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强化系统保障。各部门要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做好技术响应,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系统平稳运行,提升企业注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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