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职业年金统一投资运营前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人社函〔2018〕3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确定在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统一投资运营前,参保人员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职业年金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一、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一)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缴费凭证》,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职业年金联系函》)。
(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职业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账户。
(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足额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上述表格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规定的格式为准。
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
参保人员如存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情形的,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