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7〕1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建设,有效防范社会保险经办中的各种潜在风险,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推动全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深入开展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规范运行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基金安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断加强经办管理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审计工作,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参保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之相适应的经办工作链条不断延伸,所涉及经办环节多,经办范围和项目广,经办工作量成倍增加,因此经办风险点也随之增多。部分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的整合,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经办风险防控难度加大。当前,社会保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点,各类案件时有发生,并呈现作案主体多样化、作案手段科技化、利益链条团伙化等特点,部分案件是由于原有制度不完善、现行制度不落实、内控监督不到位造成的。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经办工作变化和特点,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风险易发点、重点工作岗位和环节、人员等加强风险防控,特别是加强对县(市、区)经办机构风险防控。各级要建立和完善经办工作风险防控机制,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防控,确保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经办、着力打造“便捷、优质、高效、安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为总要求,以建设完善的经办风险管理体系为主线,以落实内控要求为核心,以基层经办机构为重点,以现场检查评估为手段,坚持边查边改,查改结合,不断夯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基础,健全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力争到2018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级经办机构均达到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二)工作原则
专项行动要坚持底线原则。专项行动的检查内容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必须进行整改。要坚持突出重点。要以县级经办机构为主要检查对象,以财务和信息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为检查重点,逐项核对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关键性工作要求要明确流程,严格程序,加强审核机制,相互制约监督,严格审核,严格把关。要坚持注重实效。根据内控总体要求完善细化检查标准,要确保各项检查内容有可以衡量的客观标准和检查手段,要严格细致,决不放过任何风险点和风险环节。要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经办风险管理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三、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主要内容及要求
各地要以《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以下简称《检查评估指标》)(见附件)为主要检查内容。县级经办机构要对照《检查评估指标》对主要业务管理状况逐项排查,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做到边查边改边完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全面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的检查与整改工作。
开展专项行动要与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相结合。各市要进一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统筹办法。按照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努力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统筹区域内的统收统支和集中管理。要结合开展全民参保计划,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数据省级集中。要根据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经办管理实际,合理匹配不同层级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从体制机制上防范风险。
开展专项行动要与理顺经办管理体制相结合。各地要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参保登记、缴费、稽核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
开展专项行动要与优化经办服务模式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一门受理、一站服务、一柜办结”的综合柜员制管理,按照综合柜员制要求设置部门与岗位,实现内设部门、岗位相互制衡。提升经办内部控制信息化水平,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建立具有风险管理功能的模块。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省级集中和实时联网。继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应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方便参保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二)活动方式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以现场检查评估(包括自查和外部检查)为主要形式,坚持实地检查与现场培训、业务指导相结合。
各地要在2017年7月底前进行工作部署,年底前完成自查。2018年上半年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由稽核、财务(基金)、业务、信息技术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专项集中检查,检查面100%。各市在重点检查县(市、区)级经办机构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经办服务平台的考核和指导。2018年5月,省级将对市直及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或者组织委托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互相检查。省对市直检查面100%,对县(市、区)抽查面20%左右。
(三)整改要求
检查完成后,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风险管理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牵头单位,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尽早下发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一把手责任,成立领导小组,所有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确保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顺利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专项行动,加强工作指导;各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是本辖区内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的主要责任者,除做好市本级风险专项行动,要加强对下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且形成日常工作制度。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客观真实反映情况。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自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集中检查评估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社保局。请各市于2017年7月31日前,确定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联系人,并将相关联系人信息报省社保局。
联系人:张未娜
联系电话:(0531)81915900,81915825
传真:(0531)81915857
电子邮箱:sdjhc@163.com
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
2.鲁人社函〔2017〕117号附件.xls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