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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推进实施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的通知
2019-12-12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在全省推进实施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20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社保基金领域稳步推进实施全省电子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谋划部署

实现全省社保基金票据电子化,是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早谋划,精心部署,加快前期工作推进,尽早实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开票、网上取票等“一网通办”的闭环流程,切实简化征收环节,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助推电子票据改革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发,确保全省社保基金电子票据工作落地落实。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提前对接,按照财政部门电子票据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制定具体推进改革的计划和时间安排,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报电子票据证书申请表。提前告知各参保单位(个人)电子票据上线计划并统计参保单位(个人)电子票据接收邮箱,确保电子票据系统上线后即可使用。要充分利用各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为参保单位(个人)提供多渠道电子票据通知方式。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系统建设保障和配合工作,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和培训。提前了解本地区用票量,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票据使用计划。加强电子票据监督和管理,做好电子票据的分发和审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对电子票据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双方要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调,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技术保障。

三、强化工作指导,确保实施成效

(一)社会保险基金电子票据改革按照“省级部署,市、县实施”的原则,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指导,认真做好本地区社保基金电子票据实施规划,细化分工,明确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社保基金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实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对于不方便使用电子票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参保单位(个人)多样化用票需求,及时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省本级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拟于2019年11月底开发完成,12月份试运行,2020年1月正式启用。

(二)省本级电子票据系统试运行阶段,通过调度各市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对社保业务数据集中的市分批进行部署实施。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尽快部署安排,推进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宋峰芹0531-88952389

财政厅万坤0531-8266986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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