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社厅发〔2014〕34号文件
做好全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4〕19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做好我省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扎实做好数据比对核查工作
各市要健全完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机制,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抓总、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信息部门配合支持的工作格局,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督导调度数据比对核查工作。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配合做好异地核查信息的确认和重复领取待遇追回等工作。
二、严格程序,确保核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核查信息表》、《告知书》、《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函》等7个函件(表格)要求,明确适用对象、范围和情况,严格文件送达、告知、转办程序,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步骤不漏。要规范数据比对核查档案管理工作,每一条疑似重复领取信息都要进行登记编号,设立专门卷宗,做好相关文书归档整理工作,确保一份文件不缺、一个手续不少。
三、落实责任,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各市要注重数据比对和核查结果的使用,对于情况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终止重复领取待遇并追回多领的养老金;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对情况不属实的,严格按照权限要求,修改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并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各市要将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的核查情况,重复领取待遇人数、金额,追缴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形成文字报告报送省社保局,其他情况可一并报送。
各市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反馈。
联系人:周鹏,联系电话:0531-8191587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