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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值医用材料等支付政策的通知
2010-12-22 字体

关于调整省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值医用

材料等支付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819号

 

省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经研究,现就省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值医用材料等的支付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纳入一次性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管理的,采取按费用分段累加报销的支付办法。总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总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10%,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20%,总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提高到每日40元。

三、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50%,支付限额为1000元。

四、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

五、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的衔接工作。2010版药品目录中的第四代头孢菌素、β内酰胺酶抑制药物及复方青霉素制剂、三唑类抗菌药物、营养治疗药物、生物反应调节药物、中成药中的肿瘤辅助药物等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15%。

六、急诊留观治疗后转住院的,急诊留观室所发生的费用按普通门(急)诊费用支付标准结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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