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9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对于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各市各险种经办机构已经整合的由整合后的经办机构负责,未整合的原则上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日常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全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采集和审核、保管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等规章制度。市、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做好个人权益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要按照人社部颁布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和审批制度,全面记录和反映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信息;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查询服务体系,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三、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意识,经常开展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非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或被委托人的查询申请,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严禁在后台数据库直接登录,提供虚假个人权益记录或篡改个人权益记录;严禁将个人权益记录委托第三方单独管理和维护;严禁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严禁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严禁将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将个人权益记录非法泄露;严禁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个人权益记录等。
四、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工作开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解决。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及财政部、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等规定,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个人权益记录邮寄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列支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经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部门、邮政部门的协作,加快各险种信息资源整合步伐,重点完善各险种的缴费、账户、待遇以及参保人员通讯地址等必备信息,实现记录单的统一印制和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和信封格式等要全省统一,各市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修改需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省厅将于2012年上半年对各市及所属县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