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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1-11-30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做好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714号

 

各失业保险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社保局直管单位有关失业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驻鲁和省属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中央驻鲁和省属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用人单位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即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缴纳者,省社保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强制性征收失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接通知后自行核查尚未缴费期间和未缴费数额,于2011年12月底前到省社保局服务厅办理欠费补缴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欠费的,省社保局将进行欠费情况核查,确定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依法进行征缴。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欠费的,经审查属实,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五、建立失业保险信息数据库。按照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省社保局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信息数据库。用人单位接通知后,于2011年12月30日前到省社保局服务厅拷取本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和经办业务DBF格式报盘文件。按照DBF格式报盘文件要求,核对本单位的单位、个人等基本信息数据,基本信息修改确认后,采集录入省社保局失业保险数据库。按照不同业务不同的DBF格式报盘文件,办理日常申报缴费、待遇审核发放、关系转移等业务,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办理日常业务报送电子数据同时,上报纸制材料备案存档。

六、建立个人权益记录。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要求,对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参保登记信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信息及获得相关补贴信息等项目。用人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单位和个人信息数据,配合省社保局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各项基础性工作。用人单位个人权益记录建立后,省社保局服务厅内将设立专门窗口或设备,提供免费查询与服务,确保个人权益记录落到实处。

七、实现经办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数据采集完成并建立数据库后,失业保险日常的各项经办业务全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实现经办工作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

    省社保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与咨询电话:(0531)81915867,81915823。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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