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4〕3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创业培训质效提升,根据《关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8〕2号)和《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师资,是指通过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筛选、选拔、培训并取得相应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创业培训师资包括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培训师。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讲师培训计划的审核及报送、培训班开班批复、制发培训合格证书和管理创业培训师资信息;选拔推荐创业培训讲师参加全国创业培训师选拔;指导各市做好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和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讲师培训计划拟定、培训组织实施、教学交流、管理服务和创业培训师初选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创业培训讲师的培养
第四条 创业培训讲师是开展创业培训的师资力量,应当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承担相应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制定本市创业培训讲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申请条件、班期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
(一)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高尚,热爱创业培训,执行创业培训规范标准,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创业经历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有成人教学经验或有创业、企业管理经历、经济学或管理学相关专业背景优先;
(三)承诺能够服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愿意并能长期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申请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培训,还须持有“创办你的企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且掌握一定互联网操作技能。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或互联网创业、从业者优先。
第七条 申请参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申请登记表》(附件1),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授课培训师再进行筛选。
第八条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每班期不超过30人,时长不少于80课时。培训内容、技术要求等按照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创业培训项目或课程师资培训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的授课师资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派遣,一般由2名创业培训师担任。
第十条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结业考核由授课创业培训师负责,考核内容一般包括理论闭卷考试和试讲,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还需要考核网店成果和网店规划书,同时要参考出勤率(不低于95%)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综合成绩合格者,由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核发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并将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录入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库。
创业培训讲师本人应及时在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库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并维护个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如实填写个人培训教学、能力提升、参加活动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组织优秀创业培训讲师开展提高培训,讲师提高培训一般每班期不超过30人,时长不少于24课时。
第三章 创业培训讲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为实习讲师。
实习讲师不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须在6个月实习期内参与至少3次不同班期的跟班观摩教学,跟班观摩总时长不少于80学时且须覆盖教学全程,实习期满后填报《实习记录表》(附件2)。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实习讲师填报的《实习记录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转为讲师;对不符合要求的,延长其实习期直至符合相关条件后方可转为讲师。讲师可承担培训教学任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讲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本地报名参加讲师培训的创业培训讲师开展年度评估,具体方法由各市确定。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师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授课相关情况、学员满意度、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参与公益志愿服务等。
评估结果至少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原则上不超过15%。
可优先推荐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创业培训讲师参加讲师提高培训、培训师选拔、交流学习等活动。
第十六条 年度评估中,创业培训讲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创业培训管理制度或所授课程技术标准,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采取挂靠证书等方式,为培训机构备案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提供便利的;
(三)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当政治言论或有引发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行;
(四)与培训机构串通,为弄虚作假、培训欺诈、套取骗取补贴资金提供便利或参与其中的;
(五)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的。
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转为实习讲师或延长实习期。出现第(三)、(四)种情形之一或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3年内不得参加补贴性创业培训教学。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本市开展培训教学的外省创业培训讲师管理工作,培训讲师相关信息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外省创业培训讲师首次在我省开展培训教学应按照实习讲师要求管理。
第四章 创业培训师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师主要承担创业培训讲师培训、技术支持等工作,一般从创业培训讲师中选拔产生,并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师主要有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师、网络创业培训师和其他课程创业培训师。
第十九条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和网络创业培训师的选拔及培训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要求组织实施,其他课程创业培训师的选拔及培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优选业务能力强、师德口碑好的培训师进入创业培训专家库,参与技术支持、技术开发、活动策划、活动组织、项目评审等工作。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 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讲师和其他课程创业培训师的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证书编号规则为山东行政区划代码37+各市代码2位数字(如济南为01、青岛为02等)+课程模块区分码(如创办你的企业为01、网络创业为02)+证书顺序号。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智慧平台加强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库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基本情况、培训教学、教学质量、年度评估等信息的整理,按权限维护创业培训师资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和网络创业培训讲师的培训依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马兰花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申请登记表
2.实习记录表
文件下载: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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