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专业中心教研组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等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院校专业中心教研组管理,提升教研工作质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技能技术指导处)
山东省技工院校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技工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山东省技工院校专业中心教研组(以下简称专业中心教研组)建设和管理,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立足我省技工院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规范专业中心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及日常管理运行等工作。
第三条 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人才中心)负责各专业中心教研组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调查研究技工院校专业中心教研组所涉及的相关专业(学科)发展需求,为推动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制定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建设探讨、教材教法研究、师资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探索教育教学信息化改革,学习借鉴国内外技工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
第六条 受托参与研究开发技工院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标准、教学标准、精品课程,参与教材编写和教学资源库建设。
第七条 受托开展技工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和育人体系等研究,参与教学质量管理和学生培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第八条 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推动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和工学一体化改革。
第九条 开展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研究,受托参与承办相关专业竞赛,推广技能竞赛成果;参与有关课题研究和优质教学成果评选及推广等活动。
第十条 受托参与研究开发相关专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建设。
第十一条 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人才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着示范引领、协同联动、共促发展的原则,在全省技工院校范围内,选择重要专业(专业群)或学科,设立专业中心教研组。
第十三条 各专业中心教研组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各市针对每专业(学科)推荐1-2所学校作为专业中心教研组单位成员,省属技工院校根据本校专业(学科)建设情况自行申请参加专业中心教研组。每个单位成员推荐本校1名专业带头人作为专业中心教研组个人成员。
第十四条 单位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或专业领域内影响力大;在教育教学研究、实施、指导和评价等方面示范性好;能够牵头制定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展课程改革开发与师资培训、推广科研成果;能够牵头组织各类教研活动等。
第十五条 个人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技工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专业教学5年以上、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本领域发展态势;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能按要求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每个专业中心教研组设一个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由技工院校自愿申请,省就业人才中心根据专业建设情况,选择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技工院校担任。专业中心教研组组长一般由组长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每个专业中心教研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副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协助组长单位做好本教研组工作,完成专业中心教研组分配的任务。副组长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担任专业中心教研组副组长。组长单位成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省就业人才中心可指定副组长单位履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每个专业中心教研组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负责专业中心教研组日常工作。秘书长可由组长单位推荐的个人成员担任,副秘书长由副组长单位推荐的个人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专业中心教研组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由原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换届工作。换届方案报省就业人才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成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对组长单位或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邀请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大师等作为个人成员参与专业中心教研组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中心教研组应制定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省就业人才中心同意后实施。每个专业中心教研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省技工院校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组长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开展各项教研活动,副组长单位分工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专业中心教研组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二十三条 教研活动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开展集中讨论、参观学习、教学观摩、经验介绍、学术交流、名师巡讲等活动,不断提高教研成效。
第二十四条 教研活动方案需经省就业人才中心同意后,由组长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面向全省技工院校开展的重要教研活动需经省厅同意后,由省就业人才中心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需向省就业人才中心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图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 开展教研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专业中心教研组名义开展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中心教研组开展线下活动前,应按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如遇突发事件,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置,确保教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各专业中心教研组应向省就业人才中心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省就业人才中心适时向全省通报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就业人才中心对各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肯定,对工作不积极、不适合担任组长单位的进行调整。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技工院校应积极支持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积极参加各种教研活动,推广教研科研成果。组长单位应选派得力人员专门从事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将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应从经费和人力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支持专业中心教研组工作,推选优秀成员参加专业中心教研组,积极推广技工教育优秀教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省就业人才中心根据年度教研经费预算情况,适时对专业中心教研组进行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中心教研组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违反规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就业人才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