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
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4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援企稳岗保就业工作,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3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共同设立山东省劳务协作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劳务协作贷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我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各类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完善劳务协作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扩就业,着力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增强脱贫稳定性,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力推动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给予参与劳务协作企业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并撬动更多市场资源支持劳务协作。
(二)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坚持自主申报、客观评估、依法放贷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从实际出发,严格审核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不断提升劳务协作就业规模和质量。
(三)创新机制、务求实效。加强金融创新,优化信贷资金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开发性金融对劳务协作支持作用。有序组织实施,开展跟踪评估,做好统计分析,务求实效。
三、支持举措
(一)支持范围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劳务输入地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劳务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等。
(二)认定标准
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规模达到以下标准:微型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0%。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以上标准的50%,并作为优先贷款对象支持。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经营范围需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优良,流动性及盈利性强,具备贷款本息偿付能力,并能够提供充足担保。
2.申请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3.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需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四)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劳务协作贷款。
2.开发银行将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并将结果反馈开发银行(附件1、附件2)。
3.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授信评审工作,组织对企业经营情况、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自主放贷。
支持劳务协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劳务协作贷款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吸纳带动就业情况符合申请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供开发银行。
(五)差异化政策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符合山东省劳务协作认定标准且满足开发银行贷款审批条件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贷款优惠利率。劳务协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六)跟踪评估
开发银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务协作贷款工作,将其作为统筹疫情防控和促进就业,支持转移就业、促进区域间劳动力流动、稳岗和扩大就业岗位的重大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建立日常联系和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山东省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做好劳务协作就业人员名单确认工作。开发银行做好劳务协作贷款审批、风险防控、贷后监管等信贷工作,确保专项贷款高效、规范、安全运转。
(三)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开发银行聚焦项目带动就业成效,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风险防控管理,切实防范劳务协作贷款风险。要及时督促、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吸纳带动就业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四)做好宣传总结。各地要围绕劳务协作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网络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企业知晓政策、参与申报。各市要形成工作总结(围绕支持企业数量、带动就业成效、发放贷款金额),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曲岩,0531-51788376(兼传真)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内除青岛外地区)联系人:刘沂苏,0531-81928321
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地区)联系人:牛乐泉,0532-83783238
附件:1.关于确认XX企业劳务协作情况的函
2.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员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2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处)
附件1
关于确认XX企业劳务协作情况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青岛市分行: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xx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达到相关标准,现申请山东省劳务协作专项贷款,有关情况如下:
一、项目涉及劳务人口输出地为xx市,输入地为xx市。输出地与输入地xx人社部门间已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其中xxx(请具体阐述劳务协作协议相关内容)。劳务输出地涉及脱贫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民族地区等重点区域(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xx企业吸纳对口地区劳动者xx人,其中,脱贫人口xx人、就业困难人员xx人、登记失业人员xx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xx人(请分别说明重点群体人数)。
综上,本项目吸纳带动就业情况符合山东省劳务协作专项贷款要求。
XX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员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企业(盖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别(j脱贫人口、k就业困难人员、l登记失业人员、m离校未就业毕业生)、n其他 | 输出地 | 就业起始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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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员类别一列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序号,此表报送时市人社局和企业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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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鲁人社字〔2022〕4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