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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1-11-19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乡村

振兴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

劳务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组织化程度,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字〔2021〕84号),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以提高农村就业组织化程度,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为目标,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畅通就业信息,扩展就业渠道,为脱贫人口等农村劳动力提供劳务服务的各类载体。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市级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中优先选择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管理规范的基地作为“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并符合下列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2021年以来稳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少于100人。

(三)与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者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工作岗位,无拖欠工资现象。

(四)运营稳定,职业安全制度健全,用工管理规范,近三年无劳动保障违法记录。

对吸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人数较多的优先推荐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对申请认定“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的,应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以下资料:

1.《“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一式3份;

2.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劳务收入、住址、联系电话等),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单独标注;

3.与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4.含有吸纳农村劳动力本人签名的劳务报酬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复印件。

(二)审核。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实,邀请相关专家评议,确定“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公示名单。

(三)公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符合条件并拟认定为“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的,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

第六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申请认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七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省级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落实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山东省乡村振兴局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撤销其“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资格。

(一)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参与企业、组织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记录的;

(二)基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低于认定标准的;

(三)经营不善或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四)其他已不具备省级乡村振兴劳务基地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乡村振兴劳务基地”申请认定表.doc

 

文件下载:1、鲁人社字〔2021〕135号.doc

2、鲁人社字〔2021〕1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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