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21〕107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31号
文件做好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省属技师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面,将专账资金补贴对象在已经包括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在校学生)的基础上,扩大到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以后工作另行安排。
二、各市要加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并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各市要注重培训过程监管,院校代领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按规定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严格落实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确保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益。
三、各市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要求,大力推进在校大学生“三个一”(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创业能力培训、一次就业能力实训)能力培养,发挥职业院校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教职字〔2020〕5号),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人社部发〔2021〕31号文件及本文件要求,传达到所辖各中职学校、技工院校。
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资金测算,结合资金支撑能力和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工作。各市要加强对职业院校开展培训工作的指导,推动政策落实,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财政厅 | 山东省教育厅 |
2021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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