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广大农民工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现就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是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为广大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平台。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加强,面向农民工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断取得进展。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实践,积极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努力探索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随着农民工总量的不断增长和跨地区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广大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仍不相适应,农民工公共服务平台不健全、功能不完善、队伍力量弱、服务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农民工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在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围绕农民工工作和生活中的现实需求,长期稳定地向农民工提供集中配套、便捷规范、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解决农民工总量增长、公共服务需求激增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配置不均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有序流动和稳定融入城镇,对于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推动农民工工作发展,促进社会融合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真正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多元化、规范化、多层次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作用,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农民工的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让全体农民工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条件和有序融入城镇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规划布局要与本地区实际相结合,与农民工流动规模和需求相匹配。既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又可以在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依托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站点或窗口,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基本公共服务。
2.公平普惠、注重实效。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各类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公平、可及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又要量力而行,注重工作实效,着力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满足农民工公共服务方面的基本需求。
3.协调联动、共同参与。努力健全和完善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又要注重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动员各个职能部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配套的工作合力,推动服务农民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各市城区、东部地区主要农民工输入县(市、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要实现全覆盖;中西部地区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建设比例达到70%以上,农民工能够就近、方便、快捷享受到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的三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并形成网络,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手段明显改善,服务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使绝大多数农民工享有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
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窗口)是在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按照机构建设规范化、功能布局标准化、服务管理制度化、服务手段信息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理念人性化的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集中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综合公共服务的平台。基本规范和要求是:
(一)统一机构名称和标识。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名称为“XXX市或XXX县(市、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基层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名称为“XXX街道(乡、镇)农民工综合服务所”、社区(村)基层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名称为“XXX社区(村)农民工综合服务站”。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统一悬挂 “中国农民工”形象标识。
(二)明确服务功能和布局。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窗口)应提供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四项基本服务功能,具体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户籍及流动人口管理。开展户籍及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居住证,协助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办理户口迁移等服务;收集掌握农民工落户以及流动人口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农民工相关的应急事件的处理。
2.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创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的就业信息平台,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提供相关创业服务;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农民工调查统计。
3.社会保障。开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收集掌握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及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
4.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开展人民调解,向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接受处理农民工投诉举报,协助处理涉及农民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开展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的法律援助异地办案协作。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劳动争议较多的乡镇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为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依法实行终局裁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6.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为农民工提供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等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疾病预防控制、艾滋病监测、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职业病防治教育等服务;收集掌握农民工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及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
7.教育培训。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收集掌握培训需求,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对新落户农民工以及进入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开展新市民培训。
8.文化娱乐。协调落实向农民工开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和需求的文化娱乐活动,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对农民工进行科普知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心理咨询、情感交流、婚恋交友等服务。
9.党团组织管理。开展流动党团员管理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咨询以及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基层流动农民工党、团组织,吸纳和发展农民工党员、团员,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吸纳流动农民工加入工会,办理农民工入会、工会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会籍管理工作;开展工会帮扶等活动;协调妇联组织提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相关服务。
10.公共信息咨询。向农民工阐释相关政策,宣传介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提供交通、金融、工商、税务、住房租赁、子女教育等生活指导和服务。
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窗口)内各项服务功能应当合理布局,服务窗口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服务事项,印制提供办事服务指南及相关的政策宣传材料,为农民工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三)完善场地和设施建设。各地区要将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给予统筹安排。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办公场地及设施建设应与本地区农民工流动数量和规模相匹配,能够满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配置开展服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信息发布和查询设施,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可设置创业服务超市、技能培训教室等专门区域。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保证必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投入,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服务便捷共享,方便农民工网上查询和业务办理。
(四)健全规范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规范,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服务管理基础台帐、服务项目公示、服务质量评价监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不断提高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服务管理水平。要制定和实施规范化的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对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服务用语、服务行为、业务受理、办结时限、操作规程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和流程要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树立良好服务形象。要贴近农民工需求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中心城市以及街道、社区可依托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站点或窗口,为农民工提供集中配套的基本公共服务。对于地处偏远、公共服务设施较为薄弱的乡镇可设立流动农民工综合服务站点,采取上门服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使农民工能够就近、方便、快捷享受到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按照专职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民工公共服务队伍。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要根据农民工的数量和工作实际需要,配置足够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要严把工作人员选聘关,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窗口)聘用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结合大学生基层就业和服务计划项目,选拔高素质大学生到基层平台工作,优化服务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整体水平。加强对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等活动,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四、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搞好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新格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将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地方政府为民办实事范畴,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需要,在基础设施、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把相应的农民工服务项目纳入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农民工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农民工工作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区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对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规律,切实推动农民工公共服务取得实效。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将作为每年农民工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各市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督促检查。各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将落实本指导意见情况及时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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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