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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工作的通知
2015-02-12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

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342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妇联:

为积极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根据我省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以建设“创业齐鲁·乐业山东”为统领,以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为重点,坚持创建引领、载体支撑、服务助推、培训提升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活动,形成以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引领、省级创业型城市为主体,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为延伸的创建工作格局,实现更高素质就业和更多劳动者创业。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2013年—2018年,在全省创建100个创业型街道(乡镇),1000个创业型社区。其中,2013年—2015年,创建40个创业型街道(乡镇),400个创业型社区;2016年—2018年,创建60个创业型街道(乡镇),600个创业型社区。

主要任务: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主要鼓励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优先支持发展科技创新型、资源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现代农业型、商贸物流型、生产生活服务型等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着力提高创业质量。具体指标是:

(一)提高创业参与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生活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数占本辖区劳动者的比例明显提高,创建期末劳动者创业参与率达到10%以上。

(二)提高创业成功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生活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生存能力明显增强,创建期末创业成功率达到20%以上。

(三)提高创业存活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者创办的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存活期达两年以上,创建期末存活率达到40%以上。

(四)提高创业服务率。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者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和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人数占本辖区劳动者的比例年均递增5%以上。

(五)提高创业环境满意度。社会各界对街道(乡镇)、社区政策落实、金融支持、创业服务等创业环境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呈年均递增态势。

(六)提高就业贡献率。街道(乡镇)、社区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年均递增10%以上。

三、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的建设标准

(一)有组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一把手”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牵头,财政、地税、工商、供电等相关站所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对接落地,指导各社区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创业型社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开展创建工作。

(二)有窗口。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应设立“创业指导窗口”,配备1名以上专职创业咨询师,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项目推介、业务咨询、开业指导、培训报名、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和跟踪扶持等服务;社区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立创业服务站,配备1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理员,主要负责调查摸底和协助创业咨询师深入社区开展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有网络。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至少配备2台微机、社区至少配备1台微机。应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创业意向人员信息库和创业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确保辖区内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就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创业服务。

(四)有培训。每个创业服务站应摸清本辖区内有创业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状况,做到年龄、结构、技能、数量“四清”,并登记造册。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每年组织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少于辖区内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总数的30%。

(五)有项目。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根据创业服务站的调查摸底,为每一位有创业意愿劳动者,至少推荐1个符合实际的创业项目。每月筛选符合实际的创业项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大屏幕上滚动推介。

(六)有场地。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应对辖区内企业闲置厂房、场地、集体土地等进行摸底登记,为每一位准备创业的劳动者,协助落实1处创业场所,并做好登记。

(七)有政策。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应确保税费减免、市场准入、创业场地、融资服务、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服务、创业环境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营场所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各项创业补贴到位率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率达到应享受补贴的90%以上。

(八)有服务。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要建立创业导师、创业咨询师队伍,每年要组织创业咨询师为准备创业的劳动者,至少提供1次开业指导服务、2次政策咨询服务、3次跟踪扶持服务;能够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创业咨询、创业跟踪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对成功创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加强统计分析。

(九)有保障。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建立多渠道的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保障办公经费、人员经费、活动经费,为开展创建工作创造必要工作条件。

(十)有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社区阅报栏、墙报、板报和村(居)宣传公示栏、广播等方式,直接将创业政策宣传到街区巷尾、田间地头,每月组织巡回宣传2次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具体责任分工。各市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检查考核,建立创建工作的责任分工制度、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各相关站所要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优先为创业者在办理开业手续,落实税费减免,优先保障用地,开展政策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切实解决创业者在用地、用水、用电、用工及筹资等方面的难题,确保创业者顺利落户。

(二)加大创业资金支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海域、滩涂使用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抵押贷款试点,帮助返乡创业者解决创业资金。加大各项创业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创业投入力度,统筹运用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各项创业政策落实。充分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参照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标准用于补充创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费。

(三)落实创业场所用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进行工商、税务等登记。允许通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闲置土地利用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的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城乡劳动者返乡创业。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对辖区内规模企业闲置厂房、可用集体土地进行摸底登记,为创业者协调落实场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度。发挥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辐射作用,引导劳动者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站(所)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场所和孵化服务。

(四)实现培训重心下沉。街道(乡镇)辖区内符合投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优先申请参与定点培训机构投标,承担创业培训任务。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对需要专业技能的创业项目,应实行先技能培训后创业培训两段式培训,逐步实现由单一理论培训向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风险培训、创业项目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延伸,提升创业技能。

(五)推动精细化创业服务。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创业指导窗口、社区创业服务站,发挥创业导师、创业咨询师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采取“一对一”、上门、集中、预约等多种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项目信息、业务咨询、开业指导、培训报名、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和跟踪扶持等服务。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针对本辖区内创业群体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创造性地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并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社区创业服务站应动态掌握本辖区项目、场地等创业资源和符合享受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政策扶持的人员情况,协助创业咨询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实施步骤

各市街道(乡镇)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其辖区内的社区共同参与创建,不再重复申请参加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期为两年,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一)申请创建。请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名单,报省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启动创建。省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我省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创业型社区名单后,各市应抓紧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成立创建工作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三)创建督导。创建期间,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创业专家、创业导师深入部分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现场指导。省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择机对部分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进行督导。

(四)自查自评。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首批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进行中期评估。省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选取部分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抽查。

(五)评估认定。省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终期评估,达到创建标准的给予认定授牌。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指导协调、跟踪调度、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应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为街道(乡镇)、社区开展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实际,抓紧制定鼓励支持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扶持政策的落实,依法规范新增个体工商户、小微型创业型企业登记注册;农业部门负责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组织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导师的组建、创业项目的征集发布和开展工友、青年、妇女创业系列活动等。

(三)强化典型宣传。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持久地宣传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采取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定期编发工作动态等多种形式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成效,省里将对各市好的经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

(四)强化考核评估。省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创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对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进行总体系统性评估,将创建目标纳入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将创建进度作为年终就业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2013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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