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总工会 |
共青团山东省委 |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
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9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团委、妇联:
近年来,我省坚持培训促进就业、素质提升就业,通过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建立普惠制技能培训制度, 形成了公开招投标确定培训机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资金绩效考核机制,2009年全省共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培训126.2万人,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整合培训资源,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培训项目的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力合作,明确目标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整合培训资源,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各市要根据当地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培训需求,按一定比例将培训任务分配给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组织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及时将培训人员信息提供给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
二、发挥培训机构作用,确保任务完成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管理的基层培训机构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基层群团组织培训机构要纳入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范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要求、完不成任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再承担培训任务。
三、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根据培训项目的总体安排,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制定培训任务和实施方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导,指导定点培训机构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建立完整的培训人员信息、组织考核与鉴定。
四、加强对学员的就业服务,促进培训后稳定就业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本着“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员培训后的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培训人员就业信息。鼓励培训机构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依法维护学员就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培训后稳定就业。
五、加强领导,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建立协商合作机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要在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要按照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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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