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是我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基本作用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状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状况。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各项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
二、切实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要求
(一)全国范围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我省统一规定的政策可在全省范围内持证享受。
(二)统一样式印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部里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省厅依据各市所需数量,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统筹分发各市,由各市统一申领并发放给本地区经办机构。
(三)实行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补发、注销等均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具体发放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身份证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发放管理,仅对有需要的人员发放纸制《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统一发放流程。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实施细则,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三、健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一)搞好就业失业登记与证件发放衔接。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先登记后申办的原则,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相衔接,原《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二)加强就业登记管理。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和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政策规定的人群办理就业登记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应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加强失业登记管理。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停止后30日内,劳动者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他人群办理失业登记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和发放范围主要是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对进入我省稳定就业的外省(市、自治区)劳动者,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地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就业扶持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应就业扶持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一)做好证件办理工作。各市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材料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操作办法,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发放程序:1、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2、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报所需规定材料;3、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验相关材料,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向申领人说明,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请申领人补正;4、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由经办人员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留存相关复印件;5、按规定打印证件,发放给申领人。《就业失业登记表》由各市本着满足证件办理需求、符合工作实际、内容简洁易填的原则自行印制。
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体就业的,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需出具街道(乡镇)或社区的从业证明。政策规定人员办理,需按相关政策规定提交材料。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的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或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其他失业者所提交的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二)做好新旧证件换发工作。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持证人凭《再就业优惠证》及各类就业失业证明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到原签发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换发。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已享受政策情况信息审核、确认、修正后,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及享受政策的类别、年度等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做好证件使用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须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劳动保障年检时,须查验从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登记情况。对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通过年检。
(四)做好信息化工作。省里将依托劳动99三版软件,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准确记录相关信息,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同时,接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并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硬件设备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配备。
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长效机制
(一)建立定期审验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审验工作由发证机构负责。具体审验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各市要加强证件发放的统计工作,逐级按要求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由各市定期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要强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补发、注销均由发证单位负责,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规范现象发生。
(四)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每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出现问题地方要通报批评。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积极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良好氛围
(一)强化职责落实。县(区、市)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本着便于政策衔接、便于工作开展、便于群众办理的原则,确定统一部门承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做到机构明确、人员明确和责任明确。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
3、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