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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08-25 字体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基层就业工作的

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20104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提升基层就业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一)推进基层就业工作是做好整体就业工作的重要根基。基层作为就业工作的第一线,是连接政府与就业服务对象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共就业服务延伸至基层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做实精细化就业援助、建设一批充分就业社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不断强化促进基层就业工作的思想意识。做好基层就业工作是扩大就业并实现充分就业的主要阵地,是落实就业政策的重要支柱,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滞后、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转方式、调结构的深入实施,给就业工作带来严峻挑战,推动就业工作面向基层重心下移、服务下延,对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务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基层就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基层就业工作,要围绕科学指导就业、建设大就业格局这个中心,创新完善基层就业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两大领域”,突出队伍专业化、工作精细化、服务优质化“三大重点”,全面建立具有山东特色的基层就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

    (四)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工作,力争到2012年,实现基层就业工作的全程信息化,充分就业社区数量占社区总数的80%以上,全面完成各级党委政府赋予基层的就业工作职能。

    三、大力加强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明确任务职责。街道、乡镇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区、行政村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和技工院校招生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行政村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开展上门入户服务,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六)理顺管理体制。承担基层就业职能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点,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和聘用专职协管员的,由街道、乡镇直接管理和监督,居委会、村委会给予积极支持;由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兼职的,接受社区、行政村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同时接受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的业务指导。

    (七)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应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的就业人口、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就业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建立选拔培养制度,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新增人员,可以街道(镇)、社区(村)内部调配,也可公开招录,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充实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队伍。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社区、行政村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根据职业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相应提高岗位补贴标准,以保证骨干队伍的稳定。建立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员持职业资格证上岗。建立集中培训和轮训制度,各地要根据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变化情况,制定培训规划,普遍开展轮训和鉴定工作,加强对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培训,原则上对新上岗的人员要集中开展培训,对现有人员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建立对口联系制度,组织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分别与工作突出和工作落后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联系蹲点,实现人员下延、服务下移。

    四、扎实做好基层就业援助工作

    (八)强化登记认定,实现就业援助实名管理。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城乡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一证一卡”制度,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首先进行失业登记,核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及时予以公示认定,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1),“就业援助卡”与“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使用,制作费用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进一步简化登记认定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够在社区进行登记,确保2010年12月31日前做到全员登记入卡。各地要将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息化管理,以市级为单位,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实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基本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九)实施人本服务,推进就业援助精细服务。要实施分类帮扶,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要落实跟踪服务,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安排人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提供优先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十)健全相关制度,构建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就业援助各项制度,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对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给予制度化安排。同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五、广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

    (十一)精心组织实施。自2006年在全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活动以来,各地紧紧围绕创建工作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自2010年起,在全省充分就业和谐社区的基础上,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申报评定一次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

    (十二)严格标准程序。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评选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进行。申报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标准和程序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见附件2)。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认定办法和指标,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真正评定出就业工作任务较重、善于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强的社区,保证认定工作质量。

    (十三)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命名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命名,并作为省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市年度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积极实施基层就业项目

    (十四)基层职业介绍服务推进项目。积极鼓励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机构广泛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介绍后实际就业人数,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五)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积极鼓励街道、乡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同时,引导鼓励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帮助企业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

    (十六)基层城乡“双零”家庭托底安置项目。坚持“出现一户、认定一户、扶持一户、稳定一户”的原则,做好城乡“双零”家庭托底安置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安置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协调本级财政根据安置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七)基层就业创业技能提升项目。各地要积极将“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向基层延伸,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组织推荐本辖区失业人员和求职人员到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十八)基层创业助推“1+3”项目。积极推进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活动,在基层广泛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平台,向辖区内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免费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所、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

    七、全面完善基层就业工作保障机制

    (十九)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以满足当地就业工作、公益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对象的需求为原则,将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来源,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合理的工资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按照社区、行政村完成就业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经费支持。对基层就业援助、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基层就业项目等工作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和保障。

    (二十)建立完善人员管理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指导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科学设置岗位,每年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切实做到机构工作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建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管理、服务行为规范等方面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要从“德、勤、绩、效”四个方面设置具体考核标准,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其中,“德”主要是反映职业道德水平和遵守服务准则情况;“勤”主要反映出勤和走访服务对象情况;“绩”主要反映完成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效”主要反映工作效率和创新性工作等情况。对每年考核优秀的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实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街道(镇)和社区(村)共同参与、条块结合的考核管理办法,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二十一)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要加快推进基层就业网络建设,在全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安装使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专用模块,目前使用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就业失业登记、培训管理、求职登记、招聘登记等模块要授权基层使用。为基层平台搭建辖区信息管理平台,使其在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基本信息进行查询、添加、修改、统计、分析等;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学习辖区外的就业信息,进行省市县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沟通、文件管理。省市县财政按比例筹集资金,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定向采购部分设备,实现街道、乡镇与县(市、区)专线联网。各级要协调财政部门,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费用进行年度一次性补贴。

    (二十二)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基层就业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网络为依托,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辖区岗位的开发情况、辖区岗位成交情况、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率、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通过网络形成基层平台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完善激励机制,协调财政部门,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购买机制,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兑现经费补贴和奖励,对考核排名靠前一定比例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奖励对象是基层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奖励机构资金主要用于采购信息设备。

    八、切实加强基层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三)切实把基层就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要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纳入“十二五”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列入地方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将基层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县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具体承担起基层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查职责。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配合推动基层就业工作。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要将基层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载体建设、队伍建设、资金落实、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督导和批评,不断完善和提升基层工作水平。

    (二十五)深入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配合基层就业工作的开展,采取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基层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扎根基层就业和创业先进典型,宣传服务基层就业的优秀工作单位和工作者,宣传搞好基层就业工作的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基层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山东省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

         2.《山东省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推荐认定标准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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