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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的通知
2016-08-25 字体

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

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的通知

 

鲁人社2009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有关要求,现就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通知如下 :

一、实施范围

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省级、市级、县级。

二、评估跟踪内容

(一)评估报告

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编制就业影响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析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正、负面影响,用工需求量、职业技能需求、吸纳人员类别等情况,以及对就业服务的需求等。

一是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就业情况。主要是指直接增加就业人数(直接带动就业效应),或者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间接带动就业效应)。

二是重点建设项目对就业的负面影响情况。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对现有就业岗位流失、就业吸纳能力下降或失地农民增加等的分析。

三是重点建设项目对预期就业的影响。主要是指由于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在可以预见的一个时期加剧或降低市场竞争程度,导致同类项目增加就业人员或减少就业人员,从而对就业岗位增减的影响。

(二)就业影响月报表

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按月报送就业影响月报表。就业影响月报表主要包括业主单位、管理公司、设计单位、招标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施工概况,用工变化、用工需求、劳动合同签订、人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等内容。

三、工作程序

各级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确定后1个月内,要将就业影响评估报告(附件1)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必要时可调阅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材料。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月报表》(附件2)仍按上述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各市月报表一式二份,于每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及时将项目对就业影响的总体评估情况反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就业服务

(一)搞好信息对接。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信息纳入岗位信息库,面向社会发布。在与用工单位充分沟通联系的基础上,及时与求职信息库进行匹配和对接,搭建全省范围的岗位对接平台。

(二)组织专场招聘会。根据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组织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集中招聘。

(三)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项目开工前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落实好相关补贴政策。

(四)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五)搞好劳动者权益维护。项目建设期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纠纷、社会保险缴纳和接续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介入,帮助化解,切实维护劳动者和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总体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对省、本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就业影响统计时,避免重复计算重点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拉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规模效应,使更多的城乡劳动者投身到重点项目的建设中,更好地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附件: 1、《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报告》式样           

               2、《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月报表》式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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