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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
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5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妇联、工商联:
现将《山东省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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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
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鲁劳社〔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促进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估。
第三条 工作绩效的考评对象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公布的创建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和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工作绩效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考评标准、程序和方法,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专家评议和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增加考评工作的公信度。
(二)标准统一、科学严谨的原则。统一考评内容、标准和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进行考评,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工作绩效。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定性考评以有效的文件资料、业务记录为依据,定量考评以有效的基层统计报表、台帐或原始记录为依据,确保绩效考评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工作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促进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主要包括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鲁劳社〔2009〕31号)等。
(三)其他反映创建城市工作绩效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台帐、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统计数据以及反映创建城市工作绩效的有关数据。
(五)研究咨询机构提供的有关研究资料、分析报告以及面向社会大众的满意度测评数据等。
(六)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创建城市工作绩效考评,主要包括创建城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促进创业工作情况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评,主要以健全完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为主要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体系,主要从建立政府领导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等方面进行考评。
(二)政策支持体系,主要从贯彻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政策创新等方面进行考评。
(三)创业培训体系,主要从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认定、培训过程的管理、资金使用效果和培训实效等方面进行考评。
(四)创业服务体系,主要从制定创业服务规划、健全创业服务组织、搭建创业服务载体和提高创业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考评。
(五)工作考核体系,主要从政府责任、考核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八条 促进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考评,主要以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创业活动活跃指数、创业实体生存指数、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和创业实体就业贡献增长率五大指标完成情况为主要考评内容:
(一)创业环境满意情况,主要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对创业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就创业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满意度进行测评。
(二)创业活动活跃情况,主要对城市的创业活动参与情况、创业实体增长情况进行考评。
(三)创业实体生存情况,主要对城市的创业活动成功情况、创业实体存活情况进行考评。
(四)创业实体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主要对城市中新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带动就业的情况进行考评。
(五)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情况,主要对城市中新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每两年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评于第二年度终了后进行,并于次年一季度完成。评估验收合格后荣获“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十条 工作绩效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考评办法包括比较法、公众评议法和成本效益法。
(一)比较法。主要通过对创建城市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的比较,综合分析工作绩效。
(二)公众评议法。主要通过专家评估、调查问卷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满意度等方式,对考评内容进行打分。
(三)成本效益法。主要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政府对促进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投入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考核标准打分,实行百分制考评。《山东省首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附后,促进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的五大指标考评细则和创业型城市的复评标准另行制发。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安排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公布创建创业型城市或创业型城市名单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安排部署,启动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自查自评。各创建城市政府或创建成功的创业型城市政府,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写出自查报告,并于规定日期分别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综合考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结合各地的自查报告,分赴各创建城市进行考评,对各创建城市按要求打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整改落实。创建城市针对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并于规定日期以当地政府名义上报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评估验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根据综合考评情况确定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合格(≥60﹤90分)、不合格(﹤60分),合格以上为达标。
第五章 绩效考评后的奖优罚劣
第十七条 评估达标的城市,可授予“山东省创业型城市”荣誉称号。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创业型城市,授予“山东省优秀创业型城市”称号,并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十八条 评估达标的城市,省人力资源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工作绩效,按照国家级、省级优秀、省级三个档次分别给予表彰。每年对复评合格的创业型城市结合工作绩效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将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底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考评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省里将取消其创业型城市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联合发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级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
首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