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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2016-08-25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

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2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要继续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纳入我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中,切实抓好落实。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摸清企业培训需求,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突出培训重点,强化培训质量

一是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是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或轮岗培训,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鲁劳社〔2009〕26号)执行。 

三是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指导服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合理制定培训方案,督促定点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实训设施设备、培训计划、教材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加强基础服务,提高管理能力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按照《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办法》的要求,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培训机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对培训过程的督导评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各类违约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2010年山东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联系人:刘琰  邹昌保  

电  话:0531-86900820(传真),86900965

 

附件:1.2010年山东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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