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15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山东省“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技厅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实施方案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撑作用,引导人才智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进一步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发〔2017〕26号)要求,决定组织实施“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服务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派1000名左右优秀青年博士,到提出需求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挂职服务一年,挂职岗位一般为科技副总、总经理助理、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助理、技术顾问等。通过挂职服务,更好发挥青年博士在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核心产品研发、科技项目申报和管理创新,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难题;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研发体制、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培养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团队、引进科技成果和人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快速转化,全力服务新时代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选派条件
选派到企业挂职服务的人选须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富有担当奉献精神,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能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十强产业”以及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要求。
三、选派程序
选派工作坚持“按需选派、双向选择、人岗相适、注重实效”原则,采取省市结合、以市为主、集中组织与分散实施相结合方式进行,优先满足“十强产业”和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企业需要,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征集发布企业需求和博士挂职意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步组织征求本市所辖区域内企业(含省管及中央驻鲁企业)的挂职岗位需求,和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含省直及中央驻鲁)等单位有挂职意向的博士情况,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中发布。
(二)组织对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副厅级及以上中央驻鲁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单位)”)结合双方意向和需求,组织所属企业和有挂职意向的博士进行对接,签订三方协议。
(三)信息备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含省管及中央驻鲁企业)、派出单位和挂职博士等信息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挂职博士日常管理
(一)挂职开始前,由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接收企业、人选派出单位和挂职博士三方签订协议,明确挂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安全责任、报酬补贴、奖励、保密等权利义务,约定挂职期间形成的技术成果、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其中,报酬补贴按经派出单位同意的兼职收入管理。
(二)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挂职期间,挂职博士不再承担原单位具体教学科研任务或行政职责,组织关系转入接收企业,原单位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行政职务安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不受影响。挂职博士由派出单位、接收企业共同管理,以接收企业管理为主。挂职博士应每季度向派出单位汇报挂职工作情况;派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挂职博士,采取座谈会、电话沟通等形式全面掌握挂职博士参与企业生产实践的具体情况,帮助解决挂职期间的困难和问题。挂职期满挂职博士返回派出单位工作,应认真总结挂职期间的实践心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并运用实践成果指导改进教学、科研工作。
(三)挂职博士因故不能继续服务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服务的,由接收企业商派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终止服务。
(四)挂职期间的考核,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接收企业对挂职博士的到岗情况、服务情况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内容重点进行评价,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后,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挂职博士的考核结果,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挂职博士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派出单位和接收企业的规章制度,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派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挂职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派出单位、挂职博士、接收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一年,由主管部门(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挂职期满,挂职博士与接收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挂职博士和派出单位应按聘用合同分别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接收企业应当为挂职博士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财务规定报销交通费,并可采取项目合作等方式与挂职博士约定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每月发给挂职博士的工作、生活补贴应不低于1500元,并提供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一年期综合意外商业保险。各设区的市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支持挂职博士与接收企业合作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鼓励申报省市各级科研项目;鼓励挂职博士及派出单位与接收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偿政策支持,科技成果在当地企业成功转化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取技术转让所得收益。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挂职博士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
(三)挂职经历计入个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连续计算,考核合格的视同完成本单位岗位科研教学工作量。派出单位应保留其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派出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专门针对挂职博士或须具有实践经历的教学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表彰奖励等的专门政策。挂职期间取得的发明专利应用情况和横向课题等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合同续签等的重要依据。对给挂职博士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挂职博士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挂职博士本人促成人才引进的,可按规定享受省、市、县(市、区)招才引智奖励个人的有关政策。
(四)对于作出突出贡献、考核结果优秀的挂职博士,派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时予以倾斜,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可给予适当补助或物质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从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挂职博士中推选20名先进个人,从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中推选20个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在鲁西地区的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5市挂职的博士优先推荐。
(五)具有博士后经历的挂职博士挂职结束后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可按规定优先申领“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一次性补贴。
六、组织领导
实施“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是培育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举措。“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形成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为挂职博士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主管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发动,鼓励制定具体支持措施,要与挂职博士建立跟踪联系制度,定期了解挂职博士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为挂职博士提供便利条件,并负责跟踪、评估行动绩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