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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做好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6-06-24 字体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深入学习掌握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向社会广泛宣传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预防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证据适用方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调查取证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严禁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做到应立案尽立案。立案后,要及时侦办,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履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责。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劳动报酬纠纷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劳动报酬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互通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需要协作处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协作共识;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统一工作思路,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5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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