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公安局关于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鲁人社字(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及时、准确、有效、严厉地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长效机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信息通报及动态监管机制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日常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欠税、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等信息,及时对辖区用工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进行预警预测和风险评估,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评估情况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稳定因素的用人单位,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信息化工作系统,录入汇总相关通报信息,并依法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或具有其他欠薪逃匿苗头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联合动态管控工作。
(三)疑难复杂案件的信息通报。对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数额较大,且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离开住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或者经在用人单位住所张贴公告三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的;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转移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料、产品等)或者流动资金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财务支付能力(即有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料、产品等资产物品或流动资金且其价值足以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销毁相关证据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外国国籍的。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三日内收集涉案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联系电话、国籍等个人信息)以及欠薪情况,及时向对应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报相关案件信息后,应三日内进行研究,根据情况提前介入处理。
二、建立案前联合处置机制
对未纳入动态管控的用人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或犯罪事实一时无法认定的案(事)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抽调专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行政调查,公安机关依法提供协助。根据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党委、政府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处置过程中遇到或可能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予以研究解决。
三、建立案件移送接收机制
(一)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以下流程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及时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制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移送。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规范案件接收程序。公安机关按以下流程接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移送案件: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签收。
对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对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作出不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三)移送管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一案一送的办法。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分别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下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四、建立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协作配合,推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轮流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互通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需要双方协作处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双向沟通和协商,达成协作共识;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统一工作思路,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建立专人负责的三级对口联络机制
市、县市区、镇街劳动监察机构与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以及派出所,各自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联络员具体负责案件移送交接、信息通报和协调沟通工作,做到保持通讯畅通,信息通报及时,案件移送交接规范。遇到重大疑难困难,联络员应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上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大力推动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长效机制的建立。为规范我市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同时研究制定了《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见附件1),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形成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合力,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抽查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案件查办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积极协作配合,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在办理过程中因欠薪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维稳处置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决心。要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依法将查处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五)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七、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