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
通 知
鲁人社发〔2016〕4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4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
离休人员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其中: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正职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副职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乡科级正职增加。
此次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的基本离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增加基本离休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着企业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到位,及时足额将增加的离休费发放给老干部。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同时填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花名册》(见附件1)和《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审批表》(见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花名册
2.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审批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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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花名册 |
姓名 | 职务 | 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 | 离(退) 休时间 | 现月基本 离休费(元) | 月增加 离休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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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小计: 人,月增加离休费 元 |
至本页累计: 人,月累计增加离休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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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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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审批表 |
企业名称: |
企业 申报 意见 | 根据鲁人社发〔2016〕4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 人,月需资金 元。增加待遇拟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
社保 机构 审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本表人员是指2016年6月30日以前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在册离休人员。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