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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
2016-12-12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

  知

鲁人社发〔20164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4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

离休人员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其中: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正职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副职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乡科级正职增加。

此次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的基本离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增加基本离休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着企业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到位,及时足额将增加的离休费发放给老干部。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同时填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花名册》(见附件1)和《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审批表》(见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花名册

2.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审批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花名册

姓名

职务

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

离(退)

休时间

现月基本

离休费(元)

月增加

离休费(元)























































本页小计:     人,月增加离休费         元

至本页累计:        人,月累计增加离休费          元












 

附件2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审批表

企业名称:

企业

申报

意见

根据鲁人社发〔2016〕4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        人,月需资金        元。增加待遇拟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社保

机构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人员是指2016年6月30日以前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在册离休人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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