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
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的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