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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健在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
2016-06-17 字体

鲁人社字〔2015448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4号)精神,现就我省退休老工人一次性慰问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慰问金的发放范围限于《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的194592(含)前参加革命工作、201511仍健在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所需资金由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支付,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或原所在企业(集团)破产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向退休老工人及所在单位宣传有关政策,了解掌握当地组织实施情况,重点做好困难企事业单位或破产企业退休老工人一次性慰问金的发放工作。重大事项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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