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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2016-06-17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文件

山东省财政

  

 

              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

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11日起,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112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不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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