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
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有关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各类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今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严格按照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要求进行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出具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省属大型企业以及总部在我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内跨市的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他用人单位,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企业年金开展情况的调查分析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紧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企业年金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了解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及占比、企业所有制类型和行业分布、单位和职工缴费水平、年金领取水平等方面情况,并及时向省厅书面反馈。
今后,各市要全面掌握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沟通汇报,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省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江鹏 联系电话:(0531)8859768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