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进一步
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4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事业单位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包括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上述项目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进行管理。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规定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科技部门要优化政策环境,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将本单位科技成果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在本单位公开,并做好现金奖励统计报送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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