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6号文件在全省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 知
鲁人社发[2017]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对照《指导意见》界定的7类“吃空饷”情形,结合前期集中治理活动成果,聚焦问题多发领域,有针对性地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补齐制度短板。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防范与惩治并重,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具体实施办法。
二、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人员“进、管、出”全流程监管,牢牢把住人员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离岗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注重从源头预防“吃空饷”问题。对上级巡查发现或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并报告结果,复杂问题经请示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三、要进一步完善议事协调机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集中治理领导小组职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长效机制建立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信息汇总和督导调度等工作,每年1月份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本地区上年度防治“吃空饷”情况。
四、要抓紧对前期开展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活动组织一次“回头看”,确保存量问题查处到位、违纪人员惩戒到位、违规资金追缴到位,为全面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夯实基础。
人社部、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