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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和台账管理功能的通知
2014-07-01 字体

关于启用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职工带薪

年休假计划和台账管理功能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4〕35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及台账的管理,将台账作为兑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为规范省直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我厅在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增加了带薪年休假计划和台账管理功能,现将功能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启用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和台账管理功能。从今年起,系统记录的台账数据将作为兑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各部门、单位要于8月15日前将2014年职工年休假计划和之前的调休情况录入系统,并使用系统提供的带薪年休假计划和台账管理功能实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8月15日之后,系统将关闭2014年的年休假计划录入业务(当年新进人员除外),逾期未录入年休假计划的人员将无法纳入系统管理,无法兑现2014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严格按系统要求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信息。今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和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和调休情况。职工年休假计划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录入完成,逾期不再受理(当年新进人员除外),没有年休假计划信息的人员将无法审核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需对职工年休假计划中假期段进行调休,原则上应于该段休假结束日期前完成操作;如遇休假期间被召回等特殊情况确需补录的,最迟不得超过该段假期结束日期后15日。因工作原因调休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对假期段结束且未进行相关调整操作的,均视为已享受该段假期,将其计入已休假天数。对年终突击补录调休情况的,一律不予认可,调休次数不得作为兑现相关待遇的依据。

三、及时报送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业务。各部门、单位要在做好休假信息日常维护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对调休达到规定次数后仍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职工自愿放弃调休的假期段,应在该段假期结束日期前报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并执行“停止调整,计入未休”操作,将其计入当年应休未休天数。工作任务特别繁忙的单位,可尊重职工意愿,将当年应休的假期段调整至下一年度(其中上年度调至当年的假期不得再作调整),在该段假期结束日期前执行“调休到下年”操作。各部门、单位应于次年1月份汇总、公示上年度职工年休假情况,2月份报送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业务。对日常维护不及时、报送信息不全的,将不予审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业务。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休假制度。鲁政办字〔2014〕20号、鲁人社发〔2014〕13号文件印发后,针对各部门、单位在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现一并印发(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抓紧制定或修订内部休假制度,对不符合现行年休假政策的条款作出修改,并补充和完善关于年休假计划、请销假及调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进一步规范病(事)假管理,对请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要相应取消其年休假待遇。请各部门、单位于9月1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内部休假制度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切实落实好促进职工休假的责任。省直机关要注重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模范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各部门、单位是贯彻执行休假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增强责任意识,把促进休假作为维护职工权益、关心职工利益的一件实事抓紧抓好,努力做到应休尽休。要严格台账管理,规范调休办法,严防虚报冒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现象的发生。我厅将采取定期调度的方式,加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休假比例偏低的单位,将督促其按照鲁政办字〔2014〕20号文件规定作出书面说明。有关职工带薪年休假方面的政策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咨询。软件操作咨询电话:86062682,联系人:李佩元。

 

附件: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几个具体

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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