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办发〔2015〕1号
关于调整规范教学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加强教学研究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研究指导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学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独立设置的教学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级教学研究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合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小计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小计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区的市 |
40 |
12 |
14 |
14 |
45 |
14 |
17 |
14 |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
县(市、区) |
35 |
9 |
13 |
13 |
43 |
13 |
17 |
13 |
二、本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注册的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机构。调整后教学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不再执行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三、教学研究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中小学现聘优秀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有深入研究的人员中选聘产生。
四、教学研究机构岗位类别、名称、等级、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以及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设置等有关问题,仍按《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规定执行。
五、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抓好落实。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2015年1月5日